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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      2025-04-05

[14]我国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起步和发展较晚。

另一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该审判人员回避。3.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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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应当从确保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强化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促进诉讼效果最大化、防止行政审判权的怠用和滥用、提升行政诉讼法科学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修改。合理建构行政审判体制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中之重。【作者简介】 江必新,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因此,有必要对拒不立案和拒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规范。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是否赋予法院变更行政行为的权力,曾经争议很大。

7.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可撤销和无效的关系。三是,设定最长起诉期限制度。[27]有关经营自主权法律规范的一个详细梳理,可见林鸿潮、栗燕杰:经营自主权在我国的公法确认与保障——以改革开放三十年为中心的考察,《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以北京市为例,自行政诉讼法实施至1999年底,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行政诉讼案件90余件,其中从诉讼主体来看,集体企业与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起诉的约占70%左右。各试点法院应当将试点工作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取得权力机关的支持。司法实践中的这些案件,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随意任免、撤换集体企业负责人占了很大一部分。Benjamin Liebman,Changing Media,Changing Courts? in Susan Shirk ed., Changing Media, Changing Chin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pp.151—174。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这种科层监控的理论路径就能取代权利保障说、国家—社会研究范式的核心地位,况且从现有的立法史材料来看,科层监控作为单独的一项立法目的,证据并不明显,更多还是起到行政诉讼的一种客观制度效果。同样可见Zhou Xueguang, Wei Zhao. Qiang Li He Cai. Embeddeness and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68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75—102(2003). [76] 需要指出的是,该示意图所解释的产权变迁流程,更多适用于地方层面的集体企业,并不涵盖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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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可见Lin Nan,Local Market Socialism:Local Corporation in Action in Rural China,24 Theory and Society.301—354(1995)。[77] 对此可详见布鲁斯?迪克森(Bruce J. Dichon)的一系列作品,Jie Chen, Bruce J.Dickson, Allies of the State: Chinas 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Democratic Chan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0。被告直接任命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古田县服装厂厂长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明显超越职权范围,是违法行为,应予撤销。[15]因此,国家—市场的分野在当时却更多体现为中央—地方间的科层利益摩擦。

[34]《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1999年版,页118—119。[48] 与陈呈富案相似的案件还有古田县服装厂不服古田县二轻工业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下文简称古田案),[49]在古田案中法院的思路与陈呈富基本一致,认为:原告古田县服装厂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必须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12]直到《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将两种价值判断融涵一起,并赋予其法定规范效力。私营企业的撤销或合并,是法律赋予私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13] 本文并不意图颠覆或者否定传统上的关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解读,不可否认的是,从国家—社会的分离视角与权利保障的纬度,来考察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这具有学术上的天然正当性,并且也获得了立法史的充分佐证,更何况权益救济说与行政法治监督说已然通过《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获得了法定规范拘束力。其次,法治监督说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在横向层面的分割,通过司法权实现对行政权的拘束,而科层监控说强调的则是,经济分权背景下中央借助行政诉讼制度实现对地方的控制,是国家权力在纵向层面的拘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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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ld Clark, Peter Murrell, Susan Whiting: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载劳伦?勃兰特、托马斯?罗斯基:《伟大的中国经济转型》,方颖、赵扬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版,页319—361。同样,在晋江市深沪网绳厂不服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撤销镇办企业决定案中,一审与二审法院均判定:深沪镇人民政府以深沪网线厂等集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产长期失控为理由并予以撤销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严重侵犯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41]实际上国企市场化改革的主要问题反而并不在于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国企制度改革旨在通过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赋予企业管理权以此提高经济效率,然而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在于,国有企业自主权的增强一定效果上确实有利于摆脱国家的控制,然而却随之产生了内部管理人问题。[17] 孙琬钟: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在行政诉讼法研讨会上的讲话(1989年12月11日),载《中国法律年鉴(1990)》,中国法律年鉴社1990年版,页827—830。一方面,从最高院司法政策角度来看,似乎鼓励地方法院积极受理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的黄杰强调指出:必须将‘解放思想用于受理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各级法院一定要积极大胆,而不能等待观望,对于确实一时拿不准的问题,不应当简单拒之门外。Donald C. Clarke,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ights Hypothesis: The China Problem,51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89—111(2003).同样,皮特?何教授也认为,转轨时期产权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是一种人为的制度创设,通过制度的不断试错与试验来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为最终确定化的制度模型提供参考借鉴。这类案件随着企业转制、市场转型的加速而层层涌现。[8] 详见蒋朝阳整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行政诉讼法座谈会记述,《中外法学》1989年第3期。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可见张尚鷟: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47]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陈呈富任经理的原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应由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关于该条款中体现的权利救济说、纠纷解决说与行政法治监督说等几种学说的评判,可详见杨伟东:行政诉讼目的探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摘要:  基于经济分权与市场转轨的特定背景,上世纪80年代末《行政诉讼法》的诞生部分程度上源自中央控制地方官僚、顺利实现市场转轨的制度性需求,这种特征最明显体现在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对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政诉讼司法政策与司法判例的微观考察,不难发现,行政诉讼在纠正地方基层政府干涉辖区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上,起到了一定的拘束监控作用。譬如,1994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陈呈富不服义务市建设局免除经理职务决定案(下文简称陈呈富案)便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Victor Nee and Rebecca Matthews,Market Transition and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22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401—435(1996)。Huang Yasheng, Administrative Monitoring inChina,143 The China Quarterly.828—843(1995). [22]譬如,张树义教授便认为我国当前提出建立行政诉讼的任务,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定背景有着很大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商品生产者独立地位的确定,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来实现和保障商品生产者的独立地位势在必行。同样,皮文睿与贺欣都清醒地指出,行政诉讼仅仅是拘束地方官僚的诸多机制之一,而且甚至并非是很有效的机制,官僚晋升体制、党内监控方式等等手段往往效果更为显著。[14] 有关经济分权对中央—地方关系的重塑,可见Susan Shirk, 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46] 儋州市那大自来水厂与儋州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行终字第93号。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中几个问题的答复》,法(行)函(1989)73号,1989年11月20日。

[60]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终字第42号。政府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进行引导和监督。

[3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案件的几点做法,《人民司法》1995年第1期。可见张树义:《行政诉讼法(草案)》若干争论问题再思考,《法学》1989年第3期。

[10] 譬如,可详见蒋朝阳,见前注〔8〕,其中龚祥瑞教授的观点。[29] 对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强调,也反映在上世纪90年代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譬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便总结:人民法院在过去五年期间(1989—1993),通过对侵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投资决策权等案件的审理,制止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详见张树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刍议,《政治学研究》1987年第4期。[38]实践中反映出的悖论便是,尽管上世纪90年代最高院在司法政策上强调借助司法审判来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维护,然而实践中地方法院受理涉及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却十分罕见。

[63]可见何海波:困顿中的行政诉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在白山市公共汽车公司诉白山市建设局案中,二审法院判定,白山市建设局对国有财产的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

[64]而另一方面,则在于1978年之后产权变革本身的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说,市场从国家脱嵌历程并没有自一开始便清晰届分出国家—市场的二元边界,渐进式的产权变革自始却是以基层地方政府而非市场为驱动的,这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地方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发展历程中,由此直接导致了行政诉讼在监控地方政府、防止其侵犯企业自主权事项上往往捉襟见肘,因为地方政府尽管在实定法上缺乏支撑,却往往能从企业发展历史中寻找到干涉企业产权的正当性依据。Oi Jean C,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144 The China Quarterly.1140—1141(1995). [72] 譬如阿帕汉与郭丹青教授认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源泉建立在模糊产权的制度背景下,因此以韦伯一诺斯理论为支撑的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似乎因此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转轨体制模式下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实现科层监控的需要,对此其实不乏大量的学说理论,譬如,汤姆#8226;金斯伯格(Tom Ginsburg)便认为:权威体制下赋予司法以更强权威与自主性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增强市场的可预测性,以此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而促成经济增长。[50]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1996)古法行初字第1号。